浙江酒店油煙凈化器達標
蔚頓環保
2024-10-12 0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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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m3/h · 智云油煙凈化器
蔚頓設立于2019年,經環保局、工商局、企查查核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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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酒店油煙凈化器的達標情況需要參考具體的環保標準和相關法規。以下是一些有關浙江酒店油煙凈化器的相關信息:
浙江地區有一些公司提供酒店油煙凈化器的銷售和服務,如浙江金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藍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提供的油煙凈化器具有不同的處理風量和重量,價格也有所差異。
此外,浙江歐爾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寧波藍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潔凈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也是提供類似產品的公司。這些公司的產品包括工業廢氣處理設備、全自動清洗油煙設備、高壓靜電除塵器、熱處理油煙凈化器等,可用于酒店等場所的油煙凈化。
對于酒店油煙凈化器的達標情況,需要參考當地環保部門的具體要求和標準。一般來說,酒店需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油煙凈化器,并定期維護和清洗,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和達到環保要求。同時,酒店也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如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凈化器的運行情況和處理效果等。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咨詢當地的環保部門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根據國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非甲烷總(NMHC)及油煙、顆粒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
1、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0mg/m3;
2、顆粒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5.0mg/m3;
3、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0.0mg/m3
在浙江做餐飲業的你,是否已經了解過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了?下文是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餐飲場所油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油煙排放監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本省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區)根據轄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情況和部門職責分工規定,由確定的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餐飲業戶的工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收集和處理設施。
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餐飲場所應當率先做好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油煙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合理安排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在城市居民區內建設可能因油煙排放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餐飲建設項目,應通過現場公示、調查問卷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征求受建設項目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含灶頭的面包糕點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潔能源無油煙產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餛飩店、面條店)、粥店、冷熱飲店;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的餐飲場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場所:
(一)居民住宅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除外);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煙排放口設置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措施,對油煙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餐飲業戶應當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確保餐飲油煙排放達標。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大型餐飲業戶每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中型餐飲業戶每兩個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小型餐飲業戶每季度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并及時記錄油煙凈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樣表見附件1和附件2)。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定期對餐飲場所油煙凈化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油煙凈化設施運行不正常和油煙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大、中型餐飲業戶,鼓勵安裝油煙處理設施的在線監控設施或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的餐飲場所油煙處理設施的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第十九條 對餐飲場所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餐飲場所指城市中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二)油煙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
(三)餐飲業戶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規模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級。基準灶頭數按照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餐飲業戶規模劃分具體見表1。
(四)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在線監控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六)在線監測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七)油煙去除效率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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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開始執行餐飲業大氣污染排放新標準,其中規定了三項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今天來為大家講解一下油煙凈化器檢測都包含哪些項目,標準是多少:
這三項指標分別是
第一項:油煙,最大排放濃度1mg每立方米;
第二項:顆粒物,最大排放濃度5mg每立方米;
第三項:非甲烷總烴,最大排放濃度為10mg每立方米。
三項檢測指標必須由國家認可的,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取得檢測報告,或者由環保局親自檢測。
1、排煙道出口要高于相鄰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公共煙道,排放口不要朝向居民樓、路面等。2.根據灶眼數量計算凈化器需要的風量,一個基準灶頭應達到2000m3/h風量。
3.油煙凈化器要保證通電、正常使用,每3至6個月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4.保證排煙道的密閉性,排放的廢氣中油煙濃度要小于2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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